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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04]2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对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这对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强化省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性。要通过这次改革,切实把耕地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的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按照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分局,分局及其所属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乡镇国土资源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国土资源所人员、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在具体办法出台前,暂按湘编办〔1999〕1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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