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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4]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艾滋病是目前人类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省自1992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防治措施,加强患者救治,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全省艾滋病疫情传播和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同时,防治工作还存在认识不足、宣传教育不够、防治措施不力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4〕7号文件精神,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切实加强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苦的任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省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定期研究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督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切实履行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
  二、建立健全防治网络和队伍
  要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防治网络和队伍。市州、县市区疾控机构设立艾滋病防治科(股)。2004年,市州、县市区疾控机构和90%以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院(所)要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省疾病控制中心建立艾滋病确认中心,各市州疾控中心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要建立确认实验室。要指定市级传染病院(区)、县级综合医院传染病区为艾滋病定点治疗机构,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配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设备,承担艾滋病治疗任务。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专业培训,在全省培养一支从事艾滋病预防、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验检测、社区管理的专业队伍。
  三、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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