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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2004]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精神,现就我省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范围
  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各市州、县市区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年收益具体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标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70%留市州、县市区使用,30%集中到省使用。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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