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2004]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根据《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及《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精神,现就我省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范围
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各市州、县市区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年收益具体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标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70%留市州、县市区使用,30%集中到省使用。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