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坚持市主要领导对市重点企业和重大工业项目现场办公工作机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做强做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大对水、电、油、运以及制约工业发展的大宗原材料的调控力度,由市经贸委不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生产要素配置问题。
22、强化对工业的领导。全市涉工政策、规划、计划统计、资金调度、项目安排、企业改革、招商引资、监督考核以及重点工业企业运行协调等重大事项由市工业领导小组负责。各县区要根据各自情况,分别成立或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本区域工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
23、市政府每年对全市工业发展计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工业园区,各县区、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作为工业发展第一责任人。对重点工业园区,主要考核实际开发面积中每平方公里年度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工业销售收入、上缴税金、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和工业增加值等六项指标。每年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一次评比,奖励先进单位和有功人员;对发展工业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具体考核评比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时,建立工业经济运行情况通报制度。由市经贸委会同市统计局对各县区、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市工业国资公司、市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每月进行通报。
24、为保持企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经营,公、检、法机关对市重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要慎用强制措施,确实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前应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并告知企业主管部门,以便做好工作衔接。
25、对有突出贡献的大企业,可以在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新建广场、公园冠名,由市工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县区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应有市重点企业主要经营者,并适当增加其名额。
26、由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各类新闻媒体开辟工业发展宣传报道专栏,加大对市重点企业、优秀企业家、拳头产品、重大项目的宣传报道力度。同时,要防止未经核实,有损市企业和企业家形象的负面报道,对蓄意捏造,歪曲事实,给企业和企业家造成不良影响的失实报道,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