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重要基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发布日期:2008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核心战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洪发[2004]30号 2004年9月1日)
2003年5月,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快实施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核心战略,强化工业优先意识,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激励,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凝聚合力,聚焦工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南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继续贯彻已有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依据上级政策,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明确工业发展目标和重点
1、发展目标:努力实现两个“三年翻番”,即:2004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三大指标在2001年基础上翻一番,2007年在2004年基础上再翻一番,并力争有更大的发展。
2、扶持重点:加快建设和发展汽车、空调、食品、光电和软件、造纸、飞机、纺织服装、医药和医疗器械、机电、建材和新材料等十大产品制造基地,不断提高支柱产业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量中的比重。
二、多方增加工业投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3、在2004年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4000万元的基础上,2005年再增加1000万元,共5000万元,专项用于制造业项目贴息和兑现本政策措施中的有关政府性奖励。从2006年至2008年,每年按10%递增安排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各自情况,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作为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和用于支持本县区制造业发展。
4、新办工业企业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外资按同期汇率折算)以下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减免50%;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的,减免80%;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予以全免。
5、新办以及从外地整体搬迁来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三年内首次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时,一次性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其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受益部分的1%奖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