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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失效]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800元罚款;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3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50%以下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100元罚款。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150元罚款。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批准后,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不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下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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