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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失效]

  (三)通过铁路道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三)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兜售物品的。
  第六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40元罚款:
  (一)不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的;
  (二)扒车、强行拦车、追车、抛物击车的;
  (三)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第七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第八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乘坐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二)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或者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不按规定转移到安全地点的;
  (六)有影响、干扰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罚款:
  (一)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二)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十条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处50元罚款。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车或者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不避让盲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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