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江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已经2004年9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9月23日
江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办法。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下列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一)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国防单位;
(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
(三)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领域;
(四)能源、交通领域;
(五)国家及省重点科研单位;
(六)重点网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重要领域、重点单位。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三)组织培训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
(四)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对重要领域、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指导;
(六)负责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