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六条 对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六十七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省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省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省政府办公厅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贯彻省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省政府办公厅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九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常委的批示件,省政府办公厅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条 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办公厅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一条 省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省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省政府办公厅办理:
(一)国家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领导的信函。
(四)市政府、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七十二条 自觉维护省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省委请示报告:
(一)全省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省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省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省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三条 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