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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国家部委通过省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山东召开全国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省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受理。向省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省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省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省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省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省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上报省政府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根据省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省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省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七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省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省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 省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省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省政府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五十九条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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