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顾问、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省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省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八)讨论需要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省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省长、副省长组成,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省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省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省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提交省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省长(或协助其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省长提出主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