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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周伯华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正在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应项目进行了对照清理,经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5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项目11项;接受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28项。省政府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并取消相应的收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及时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对国务院及其国务院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注意搞好上下衔接。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5项)
  2.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3.省人民政府决定接受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8项)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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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 目 名 称 及 审 批 方 式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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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  省经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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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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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高校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学生的学校资格(招收港澳台学生)核准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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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院校资格审核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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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试点资格审批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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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举办国际科技会议与展览审批                │  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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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销售丧葬用品审批                     │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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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机构审批               │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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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核准                │  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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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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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审核           │  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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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  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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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  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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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  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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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  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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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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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进口二手船舶(新增省际水路危险品船除外)审批       │  省交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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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兽药制剂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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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在湘常驻代表机构和贸易机构设立、延期、变更│  省商务厅 ┃
┃  │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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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权审批              │  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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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审批                 │  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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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央驻湘及省直单位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省文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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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个体演员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审批             │  省文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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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审批                  │  省文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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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                   │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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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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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外籍纳税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审批        │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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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改变审批│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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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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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 │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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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                  │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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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  省地税局 ┃
┃  │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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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  省地税局 ┃
┃  │税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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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补贴收入分期计入应纳税所│  省地税局 ┃
┃  │得额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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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              │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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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审批            │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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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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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                    │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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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 省地税局 ┃
┠──┼─────────────────────────────┼──────┨
┃40 │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确定                  │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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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 省地税局 ┃
┠──┼─────────────────────────────┼──────┨
┃42 │关停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审批    │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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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停用│ 省地税局 ┃
┃  │半年以上免征或暂不征收房产税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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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 省地税局 ┃
┃  │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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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职业资格认定     │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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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审批             │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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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                │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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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流、交易等活动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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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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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境外组织、个人在湘进行市场调查项目审批          │  省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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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境外组织、个人在湘进行社会调查结果审核          │  省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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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核准                │  省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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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审批               │  省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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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Ⅰ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
┃  │                             │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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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医疗机构研制Ⅱ类医疗器械                 │省食品药品监┃
┃  │                             │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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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全省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改为告知性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
┃  │                             │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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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在湘登记的报纸变更版数和出版号外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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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境外类似机构设立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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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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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审│省新闻出版局┃
┃  │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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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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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含磁盘、只读类光盘等)改变名称、改变企│省新闻出版局┃
┃  │业类型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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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非出版物经营单位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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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销售用一般文物的复制审批                 │  省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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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经营集邮票品业务资格审批                 │  省邮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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