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
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6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吉林省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吉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03]13号)精神,落实高层次人才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范围。凡在吉林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包括俄罗斯院士和第三世界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省管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均享受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以下简称政府特殊津贴)。
第三条 发放额度。每月发给每位“两院”院士政府特殊津贴2000元(其中,第三世界院士每月每人2000元,俄罗斯院士每月每人1000元);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省管优秀专家每月每人发给政府特殊津贴500元;博士生导师每月每人发给政府特殊津贴300元。
第四条 资金渠道。“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省管优秀专家政府特殊津贴所需资金,由省人才开发资金解决。
第五条 发放方式。
(一)政府特殊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发放。
(二)每年5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要填写“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审批表”(一式4份),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核准(在长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人事厅),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统一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津贴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