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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4]69号 2004年9月9日)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四川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将全面推开。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和农村信用社运行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既关系到我省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发展,也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对理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监管三者间的关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增加农民收入,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立即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准确掌握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主要内容和组织安排,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要站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现实需要出发,从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确立“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管理、政企分开”的原则,协助省政府履行对信用社的管理职责:一是督促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引导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加强对信用社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二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本地区信用社加强自律,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审慎经营。三是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信用社金融风险。四是帮助信用社打击逃废债行为,追讨债务,特别是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各级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拖欠的信用社存款及担保的款项,限期归还,对拒不归还和有意拖延的要严肃处理。协调有关司法机关及时查处信用社各类案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金融秩序。
  三、防范风险,确保稳定
  改革试点期间,各级政府要督促、指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重点规范一线业务岗位操作规程,加强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防范操作风险。严格执行全省农村信用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七个严禁”、“八个不准”,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提干、突击花钱,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加强安全保卫,做好“三防一保”工作,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大各类案件的防范和查处力度,坚持案件与要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落实农村信用社的保支付、保安全、保稳定工作责任,牵头建立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会派出机构、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做好支付风险防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层层建立并落实支付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做到对风险及时发现、及进跟踪、及时预警、及时提出处置预案,防止发生非正常的集中提取存款现象。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做好资金头寸匡算,留足备付金,确保正常支付。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和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支付能力的日常监控,对高风险社和改制更名社予以重点关注。对头寸不足的信用社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救助:农村信用社采取自我救助措施—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予以必要的资金调剂支持—按现行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以县联社为单位按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贷款。对农村信用社出现非正常的集中提取存款等突发事件,属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到场,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风险蔓延。当前特别要审慎对待和处置农村信用社的各类案件纠纷,制止造谣惑众,避免不当处置引发支付风险,确保改革过渡期间农村金融平稳运行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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