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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全省主网火电厂电煤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电煤储量一旦进入预警状态,发电企业立即向省、市经委、省电力公司提出启动该级别应急预案报告,同时向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申请减少发电出力。
  (二)电力公司(调度中心)对发电企业提出的因电煤供应不足而减少发电出力申请应予配合,可调整该发电企业负荷曲线,由此造成的电量损失应从年度合同计划中扣除。各市(州)电网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用电负荷加以限制,控制用电计划。
  (三)发电企业要及时向上级主管职能部门和所在市经贸委、省经委报告电煤供应困难的原因,提出解决困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四)煤炭企业要按合同优先保证进入预警状态发电企业的电煤供应。
  (五)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保证进入预警状态发电企业电煤的运力需要。
  (六)省经委、市经贸委、电厂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入预警状态发电企业电煤供应的协调,及时调整电煤调运计划。省、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解决影响电煤供应的相关问题。
  五、紧急状态下保证电煤供应的主要措施
  (一)电煤储量一旦进入紧急状态,为避免电厂因电煤耗尽造成机组全部停产的情况发生,发电企业应提前5天向省、市经委、省电力公司提出要求启动该级别应急预案的报告,同时向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申请限制发电出力。
  (二)电力公司(调度中心)对发电企业因电煤供应不足而减少发电出力申请应予配合,限制该厂发电出力,由此造成的电量损失应从年度合同计划中扣除;同时进行负荷平衡和电网安全性校核。当全网负荷无法平衡,甚至威胁电网安全,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限制用电方案中的手段用尽的情况下,按照四川电网紧急事故限电序位对用户拉闸限电,确保电网安全。
  (三)省经委调整煤炭供应比例和调运计划,制订具体的电煤供应应急方案,下达电煤供应紧急调度令。
  (四)发电企业要按省物价局确定的电煤指导价格和紧急状态时煤炭产区市场同质煤价与供煤单位协商定价,保证电煤货款及时结算。
  (五)煤炭企业要做好煤炭安全生产组织,按紧急调度令保证供应电煤。
  (六)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电煤运力需要,铁路运输部门可先装车后补计划,交通部门要积极做好公路运力的组织工作,保障运输电煤公路的畅通。必要时,请求部队支援。
  (七)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组织本地区的电力、煤炭企业实施紧急调度令,保证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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