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二、试点的目标任务和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逐步探索建立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探索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探索和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和新方法。
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的政策、法规规定,统一制订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抵扣代缴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配套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出生于1933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之间。
(三)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四)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各地具体条件按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执行。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全省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