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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业办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期间现有电石和铁合金企业有关电力供应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业办等部门关于清理
整顿期间现有电石和铁合金企业有关电力供应的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316号 2004年9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工业办、环境保护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理整顿期间现有电石和铁合金企业有关电力供应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期间现有电石和

铁合金企业有关电力供应的意见

(自治区工业办、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通过前一阶段的集中治理,全区电石和铁合金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电石和铁合金企业环保设施陆续建成并投入调试运行。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优化行业结构,鼓励、引导电石和铁合金企业向自治区高载能工业基地集中,促使我区电石和铁合金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清理整顿期间现有电石和铁合金企业有关电力供应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符合自治区关于电石和铁合金行业清理整顿要求、环保设施已建成、目前继续供电的企业,名单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区电石和铁合金行业供停电企业名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303号),可直接向自治区环保部门提出环保达标验收申请。
  二、现有停电企业申请恢复供电程序:
  (一)企业环保设施建成后,可申请二十天临时供电,用于环保设施的调试和监测。
  (二)企业提出调试监测用电申请后,盟市经贸部门会同环保、电力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经检查,对确已建成环保设施的企业,将盟市审查意见并企业申请报送自治区工业办。自治区工业办会同环境保护局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复查后提出核准意见。盟市经贸部门会同当地电力部门按照核准意见安排调试计划。
  三、在自治区高载能工业基地内,已建成环保设施的待电企业可以提出环保达标验收申请,通过达标验收后,其电力供应由盟市经贸部门会同当地电力部门根据用电情况在本地区的用电指标中统一平衡。
  四、对清理整顿期间各盟市漏报的企业一律按要求停止供电。其中环保设施确已建成的企业,其申请恢复供电必须提供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并说明漏报原因。具体申请程序按第二条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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