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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骏马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荣获“骏马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其颁发“骏马奖”奖牌、荣誉证书和纪念性奖品。
  第八条 对不宜公开奖励的国外及港澳台人士,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九条 获得自治区“骏马奖”并符合国家“友谊奖”评选条件的国外及港澳台人士,聘(邀)请单位可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申报国家“友谊奖”。

第五章 奖励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由自治区人事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骏马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骏马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盟市所属单位聘请的外国专家,由聘请单位填写(“骏马奖”申报表),由主管部门报送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央驻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国外及港澳台专家,由聘请单位填报《“骏马奖”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事厅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以自治区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名义致函获奖者本人,表示慰问和祝贺,或邀请其参加授奖仪式。届时,由自治区人事厅正式通知获奖者受聘(邀)单位。

第六章 奖励的管理与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各级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表彰奖励国外及港澳台人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组织实施及职权范围内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国外及港澳台人士的奖励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格掌握,规范操作。
  第十五条 评奖和奖励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予以列支。
  第十六条 对获奖的国外及港澳台人士的宣传报道,要内外有别,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保护获奖者的利益和安全。不宜公开身份或事迹的,不得公开宣传报导。可公开宣传报导的获奖者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用单位和获奖者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必须提交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方可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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