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骏马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309号 2004年8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骏马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骏马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骏马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奖,表彰奖励在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及港澳台人士,以此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骏马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三条 “骏马奖”的奖励,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应聘(邀)在我区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工商企业、农牧业、教育、体育、文化、新闻出版、医药卫生、股份合作、私营经济等领域中工作的各类国外及港澳台人士。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对我区友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为我区积极引进智力、项目、资金、新品种、新技术,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积极向我区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区技术、管理等方面提供重要技术指导或建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为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为我区培养人才,向我区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国外及港澳台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为我区投资教育、扶贫济困、重点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评估、验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奖励形式
第六条 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国外及港澳台人士,自治区人民政府以“骏马奖”予以奖励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授予“荣誉公民”称号。“骏马奖”每年评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