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
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4]299号 2004年8月26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的函》(林函资字[2004]99号)同意我区凉城县等13个旗县(林场)在2004年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精神,建立健全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目标责任制,试点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及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旗县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保证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和黄河上中游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超计划采伐、偷拉私运、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试点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各试点旗县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和更新、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等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要深入研究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可持续经营的模式,编制本地区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04年9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业厅,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负责编制,采伐作业设计必须落实到具体地块,设计率必须达到100%。林业管理部门要依据伐区调查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设计。本次试点只在人工商品林中进行,严禁借机采伐天然林或生态公益林,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严禁超过批准的范围、数量采伐林木,确保人工商品林的可持续经营。
四、采伐迹地更新要遵循适地适树和及时更新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更新树种及其配置,严格控制苗木来源及质量标准,明确整地、造林技术要求和抚育管理措施,落实更新期限。确保采伐迹地的树种结构得到改善和造林质量得到提高,避免形成低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