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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权限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权限的通知
(内政字[2004]291号 2004年9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近年来,我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通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已取得明显成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我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在改革、改组、改造、联合、兼并和重组的过程中,多数企业已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隶属关系已逐渐取消。为此,继续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征收矿产资源事补偿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从2004年1月起,将原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权限按隶属关系划分分级征收改变为按企业设计规模划分分级征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征收范围是:自治区负责征收大型以上规模(含企业集团)及石油天然气、煤成气、神华集团公司所属和跨省(区)跨盟市行政区域各类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盟市负责征收中型及跨旗县区域各类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旗县负责征收小型及零散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后,以其新设立企业的设计总规模确定征收权限。自治区负责征收的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商财政厅另行联合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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