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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做到符合规划,布局合理,建设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国家标准,防止出现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只占不开等违法违规现象。凡被停止开采的煤矿、吊销和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煤矿、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煤矿、未设立矿业权的矿区和需要进一步整合的煤矿都要纳入专项矿区规划中。
  (四)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宏观调控功能。今后,凡新设立采矿权和扩大矿区范围的,没有规划或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予批准。煤炭资源规划要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煤炭资源利用信用档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核查监管。对于符合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炭单项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在国家规划区内的煤炭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不在国家规划区内的煤炭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对于不符合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炭项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核准。未经国家、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三、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一)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和公开竞争有偿出让制度,特别是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要以社会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方式授予;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大项目,可采用协议出让的办法设置煤炭资源矿业权。
  (二)凡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煤田、依法收归国有的煤矿,继续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可以延续、变更矿业权。
  (三)对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圈定的预测区探矿权的设置,要按照《内蒙古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的要求,以政府投资和配置大项目业主投资为主。限制零散投资者对煤炭资源的勘查。鼓励探采一体化运作,停止只探不采、非深加工项目的受理和审批。
  四、搞好煤炭转化项目资源配置,促进煤炭资源深度开发利用
  (一)对煤炭资源富集区(鄂尔多斯等地区)矿业权设置,无论是已探明或尚需探明的矿区,都要向在我区投资的煤化工、煤液化、煤电化等重点大项目倾斜。凡取得矿业权的大项目业主,必须按照双方承诺和确认的设计规划开工建设,按设计能力如期投产。否则,依法暂停或收回其矿业权。
  (二)规范煤炭资源配置条件,鼓励发展煤炭转化项目。对单个项目年消耗500万吨以上的煤化工、煤液化及电力装机24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和重化工等项目,依据业主申请可以按加工规模需求量的30年予以配置,预留后备资源按20年控制。一般中小型煤化工、煤液化项目及电力企业不配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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