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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04-2007年旗县财政收入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行项目“代建制”。切实消除民间投资的各种体制性障碍,放宽国内民间资本对旗县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准入条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拓宽渠道。通过吸引外资、建立基金、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通过财政贴息等手段,有效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的贷款利率,降低农业发展的融资成本。通过利息补贴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意愿,改善贷款条件,增加农村信贷资金供给。通过减免税收,降低金融机构营业费用,扶植偏远和落后地区金融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农村资本市场的投融资机制。
  四、实现旗县财政收入发展目标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促进旗县财政收入增长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强对旗县财政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和盟市两级成立亿元旗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并在财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旗县财政增收工作,推进亿元旗县建设。自治区亿元旗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亿元旗县工作评价会议,总结亿元旗县建设经验,安排部署年度亿元旗县发展计划,表彰奖励实现增长目标的旗县,促进亿元旗县财政收入再上台阶。
  (二)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确保应收尽收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税费优惠政策,减免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根据法定权限,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随意出台减免税政策。加强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的协调配合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或收过头税。以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各类非税收入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三)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进一步推进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和教育管理体制、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旗县、苏木乡镇要加快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压缩、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做到减人、减编、减支同步进行,降低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成本,从根本上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调整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推进乡财县管试点工作,研究探索将部分困难旗县的财政体制由自治区直管问题。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类指导县乡财政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四)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分类指导,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加快发展
  将激励性转移支付与均衡性转移支付相结合,对有条件、发展快的旗县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对结构单一、财政收入增长潜力较低的旗县实行均衡性转移支付,保障这些旗县享有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水平。2004—2007年,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每年单独安排一定资金,建立财政收入亿元旗县促进基金,用于亿元旗县增收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此外,自治区在安排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基金、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工业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以及支持旗县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资金时,要向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旗县倾斜。对于结构单一、财政收入增长潜力较小的旗县,自治区和盟市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旗县财政要自求收支平衡,形成有效约束机制。财政自我收支平衡工作由旗县(市、区)主要领导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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