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壮大龙头企业,强化基地建设,协调利益联结机制,搞好社会化服务,使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得到快速发展。要根据资源特点和龙头企业的原料需求,建设优势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农畜产品生产向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重点扶持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扩张规模,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竞争能力。重点扶持流通龙头企业,围绕优势产业带和优势农畜产品生产集散地,建设物流园区。坚持自愿、互利、自主经营的原则,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组织。要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支出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优势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流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改进和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激发涉农事业单位的活力。财政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与涉农事业单位的业绩挂钩。对向农牧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民营机构,财政也要予以适当扶持。
(四)抓住消费结构升级的机遇,大力推进旗县第三产业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04—2010年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加速扩张第三产业总量。要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旗县服务业。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和后勤服务改革。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改善对服务业企业的服务。进一步优化服务消费环境。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高住房、教育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各项改革的透明度,引导居民增加消费预期,扩大即期消费。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农牧民、城镇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提高城乡居民的服务消费能力。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财政部门要发挥财税政策的导向作用,利用税费减免、补贴、参股、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引导民间资金和信贷资金,支持第三产业发展。
(五)调整所有制结构,大力推进旗县民营经济发展
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原则上中小企业不再保留国有经济成分。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在融资和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方面一律平等。鼓励创办发展民营企业,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扩大投资,鼓励外地民营企业落户发展,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取缔没有法定依据的收费项目,为旗县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