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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改革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为保障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确保水利工程资产保值增值,要积极探索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创新。鼓励集体、个人投资兴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晰所有权,因地制宜地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办水利的积极性,保证工程正常发挥效益。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的国有资产收益,归旗县水行政部门所有,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
  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要服从水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要服从当地防汛部门的指挥调度,积极做好防汛工作。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循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作为道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大型水库、重要中型水库和大江大河堤防工程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中型和重点小(1)型水库、(大江大河)重要支流堤防工程由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余工程由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依法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各级政府要支持、督促水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协调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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