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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筹措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积极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鼓励和支持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牧、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要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退休养老制度。
  (八)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管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新建、续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核批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工作。工程管护用地确权定界不落实、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新建水利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确立多元化投资主体,组建适应工程运行管理的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机构,在工程按国家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后转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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