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依据水利部、财政部《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加强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多层次、多渠道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确保本级政府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水利建设基金的30%、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50%以上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不足部分,地方财政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自治区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直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对贫困盟市、旗县市区所属的以及影响旗县以上城镇和重要设施安全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