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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或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积极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水建管[2003]208号),积极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以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确保工程完好,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以后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以促进水利工程可持续运行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提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分步到位。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政府定价,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目录》规定执行,并从2004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强化计收管理。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积极配套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非农业用水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
  要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逐步实现由供水单位直接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提高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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