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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情况,水管单位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单位三类。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生态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堤防、防洪和排涝水闸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这类水管单位兼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经营性水管单位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机构性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管单位负责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竞争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并可参照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组建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聘任,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城市供水、发电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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