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标
通过划分水管单位类别,明确水管单位性质,调整和规范水管单位管理、维护和经营的关系,畅通经费来源渠道,推行管养分离,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政策支撑体系。初步建立起符合区情、水情,充满生机活力的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水管单位的正常运转,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保证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贵,规范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负有行政领导责任,应积极推进水管体制改革,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的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自治区境内跨流域调水控制工程、对全区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的水利工程及受益范围跨盟市的水利工程(水利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除外)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影响和受益范围在一个盟市范围内跨旗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由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影响和受益范围在一个旗县市区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江河堤防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旗县(含旗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中型(含中型)以上、重要小(1)型水库及具有防洪任务的拦河水闸、大型灌区(泵站)由旗县(含旗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旗县的中型(含中型)以上灌区由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确保水利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新建水库、拦河水闸及水电站、塘坝、取水建筑物等水利工程,应按项目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建设程序报批或备案。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