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04年6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晶
2004年8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知”和“通告”等。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