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两级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铁、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各区(县)于11月5日将检查治理情况报市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跟踪治理阶段。
经市、各区(县)领导小组细致排查后,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市、各区(县)人民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对于存在遗留隐患的单位,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登记备案,逐一督促整改。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各尽其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全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将此项工作同正在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列入主要议事日程,针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排查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今年的排查整治工作将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二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三是建立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制度;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
(三)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排查整治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掌握逃生方法;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一些有特色的宣传栏目,对典型火灾案例进行深层分析,介绍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经验,让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预防火灾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自觉的加入到社会化消防工作的阵营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