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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展与改革(物价)、经委、贸发部门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财政部门保证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所需的各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安全、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物资的运送。
  通信、电力、供水、燃气等公共事业部门负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监测检验等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民政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救助、抚恤等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宣传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预防知识普及。
  外事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受灾人员的接待、救助、抚恤等工作,做好救援物资的保管、登记、发放、使用等工作。
  对征用或采购的紧急救援物资及救援劳务,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结算。
  转移及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做好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及时清理泄漏物、污染物,并积极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政府救济
  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做好救济工作。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灾民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开展救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2 社会救助
  鼓励并支持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捐助工作机构、工作网点和仓储设施,接受各种社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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