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与改革(物价)、经委、贸发部门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财政部门保证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所需的各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安全、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物资的运送。
通信、电力、供水、燃气等公共事业部门负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监测检验等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民政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救助、抚恤等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宣传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预防知识普及。
外事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受灾人员的接待、救助、抚恤等工作,做好救援物资的保管、登记、发放、使用等工作。
对征用或采购的紧急救援物资及救援劳务,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结算。
转移及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做好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及时清理泄漏物、污染物,并积极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政府救济
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做好救济工作。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灾民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开展救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2 社会救助
鼓励并支持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捐助工作机构、工作网点和仓储设施,接受各种社会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