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局限在社区范围之内,可被区(县)控制。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果严重,影响范围大,发生在一个区(县)以内,需要动用市有关部门力量方可控制。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规模大,后果特别严重,波及两个区(县)以上,需要动用全市范围内的力量方可控制。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规模极大,后果极其严重,其影响超出本市范围,需要动用全市力量及请求自治区增援和协助方可控制。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提出启动预案的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自治区报告,分级实施响应,并视具体情况分别启动专项预案。
一般(Ⅳ级),通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具体指挥应急。
较大(Ⅲ级),通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具体指挥应急,同时,市公安、卫生、交通、建设、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
重大(Ⅱ级),由市人民政府具体指挥应急工作,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特别重大(Ⅰ级),由市人民政府具体指挥应急工作,并向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兵团、军队、武警及中央有关部门协助、增援。
4.2 扩大应急
事态迅速扩散、恶化,造成严重后果,超出本市行政能力控制范围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及中央汇报,并请求自治区直接指挥应急。
4.3 新闻报道
4.3.1 新闻发布的原则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尊重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情权,消除公众的恐慌心理,确保社会稳定。
4.3.2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或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进展情况等,并提供有关背景资料。
4.3.3 新闻发布机构
按照新闻发布会的有关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原则,《乌鲁木齐晚报》、乌鲁木齐人民广播电台、乌鲁木齐电视台作为新闻发布机构。
4.4 应急结束
在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评估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新闻发布机构发布消息,应急结束。
4.5 主要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