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组织体系运转程序
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工作。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日常工作机构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决定预案启动后,成立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派遣若干工作组、专家咨询组和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3.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信息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日常监测和初步研判,及时、客观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后,应立即予以复查、核实,并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判。
全市建立完善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居委会(村委会)四级信息报告体系,日常信息按逐级上报制度报送,紧急、重大信息可越级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应坚持重大信息即发即报制度,并可视情或按上级要求执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因上述行为导致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查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预警
依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的不同,其行业主管或管理部门为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各响应部门、单位应将预警内容、范围、可能造成危害程度、需征集、动用社会资源以及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信息迅速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持续信息支持和保障,做好报警、接警、处警等各项工作。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110系统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中心,改造、整合现有110、119、120、122、防洪、防震以及水、电、气等公共事业接处警指挥调度系统,建立全市统一指挥协调的应急处置平台。110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电话。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市人民政府对专家咨询委员提出的预警级别进行审核后,由指定的新闻媒体或通过政府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公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态发展趋势及应急方式,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一般(Ⅳ)、较重(Ⅲ)、严重(Ⅱ)和特别严重(Ⅰ)四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