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威政发[2004]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威海市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请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坚决杜绝利用办理户口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等行为。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放宽中心市区的准入条件,放开荣成、文登、乳山三市及中心镇区迁移限制。凡具备下列(一)至(八)款条件之一的,准许公民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双方父母在威海市区落户;凡具备下列(九)(十)款条件之一的,准许本人在工作单位落户;符合(十一)款条件的,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到所在农村落户。
(一)本市公民已在威海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
(二)为我市招商引资100万元以上的;
(三)在威海市区一次性投资20万元以上的;
(四)在威海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固定资产达20万元以上的;
(五)本市农民进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1年内纳税超过2000元的;市外人员1年内向威海市区税务部门纳税超过3万元以上,或2年内纳税累计超过5万元、3年内纳税累计超过7万元的;
(六)威海市区私营企业业主连续3年接收城镇失业人员20人以上就业,并保证工作稳定、工资按时发放的;
(七)被本市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八)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过其它合法方式获得的住宅,面积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并取得房产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