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直报制度和超级汇总制度,仍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企业集团、企业景气、现代企业制度、社情民意等调查仍按省、市统计局制定的调查方案单独执行。
4、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布置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渠道上报,其管理模式不变。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需按《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2001〕第4号令)有关规定,向市统计局履行报批手续。
5、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析的需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本部门的业务报表、财务决算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承担市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6、在地统计试运行期间,为确保统计工作不断不乱,统计资料完整准确,根据在地统计需要划转的单位,其统计报表实行“双轨制报送”,即在按原渠道上报的同时,抄报所在区统计局。同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仍需向市统计局汇总上报政府统计报表,并督促市区内所属各单位与所在区统计局建立工作联系,按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二)实施时间
1、从今年起,在市区范围内试行在地统计管理体制,9月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0月份开始双轨制试运行,年底前完成平稳过渡。
2、2005年1月份起,全市(含县(市)区)实行双轨制试运行。2005年7月份,全市实行在地统计单轨制运行。
3、2005年底前,实现全市各专业年度报表完全意义上的在地统计格局。
三、在地统计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国家、省和全市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立并制定符合全市实际的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负责市直管单位的统计资料采集、审核工作;负责全市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并向社会发布;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及基层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工作;负责提高统计分析和预测水平。
(二)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县(市)、区辖区内除市直管单位外全部单位的统计调查和管理工作;负责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工作;负责统计资料汇总、分析和上报;负责统计管辖区内单位的统计登记、上岗培训、统计执法等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街道、乡镇的统计工作。
(三)办事处(乡镇)、街道及县(市)区有关综合单位:负责分管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统计管理工作。
四、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在地统计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