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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区统计管理体制全面实施在地统计的通知

  3、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直报制度和超级汇总制度,仍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企业集团、企业景气、现代企业制度、社情民意等调查仍按省、市统计局制定的调查方案单独执行。
  4、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布置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渠道上报,其管理模式不变。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需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2001〕第4号令)有关规定,向市统计局履行报批手续。
  5、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析的需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本部门的业务报表、财务决算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承担市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6、在地统计试运行期间,为确保统计工作不断不乱,统计资料完整准确,根据在地统计需要划转的单位,其统计报表实行“双轨制报送”,即在按原渠道上报的同时,抄报所在区统计局。同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仍需向市统计局汇总上报政府统计报表,并督促市区内所属各单位与所在区统计局建立工作联系,按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二)实施时间
  1、从今年起,在市区范围内试行在地统计管理体制,9月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0月份开始双轨制试运行,年底前完成平稳过渡。
  2、2005年1月份起,全市(含县(市)区)实行双轨制试运行。2005年7月份,全市实行在地统计单轨制运行。
  3、2005年底前,实现全市各专业年度报表完全意义上的在地统计格局。
  三、在地统计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国家、省和全市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立并制定符合全市实际的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负责市直管单位的统计资料采集、审核工作;负责全市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并向社会发布;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及基层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工作;负责提高统计分析和预测水平。
  (二)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县(市)、区辖区内除市直管单位外全部单位的统计调查和管理工作;负责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工作;负责统计资料汇总、分析和上报;负责统计管辖区内单位的统计登记、上岗培训、统计执法等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街道、乡镇的统计工作。
  (三)办事处(乡镇)、街道及县(市)区有关综合单位:负责分管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统计管理工作。
  四、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在地统计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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