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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一、受理
  条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须转送如下材料:
  1.提交原大、整张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或区(县)规划分局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及附图的复印件2份。
  2.新征(占)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原大、整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建设用地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1份。
  (1)公园等城市绿地(含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内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园林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地总体规划文件及图纸复印件;
  (2)危改项目须提交北京市危保办核发的危改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3)单位大院内的添建工程,以大院总用地为绿地率审核范围的,须提交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大院总体规划批复文件及图纸复印件;
  (4)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或经政府组织对外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须提交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要求,即《规划意见书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同时须提交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计划文件复印件。
  3.规划用地范围内现状树木调查成果:包括树位图(古树名木须标出实际树冠投影范围)、附表(标明古树名木编号、树种、胸径、数量)及树木产权单位意见,并套绘出拟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准确位置;如用地范围内无树木,须提供区(县)园林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函)原件1份。
  4.提交原大、整张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5.图纸(蓝图)材料:以下图纸及文件需按A4规格(竖向)折叠整齐。
  (1)绿地布置图2份:须反映图纸比例(1/200或1/500,建设范围较大的可用/1000)、用地范围、道路红线、绿地范围线、图例、指标及说明;周边环境、建筑层数、现状古树名木的保护方案及说明;地下室及其他地下设施范围与绿地重合部分的覆土厚度,并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
  (2)建筑剖面图:须反映主体建筑和地下车库等设施部分,注明与绿地重合部分的覆土厚度,并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
  (3)首层、二层及地下各层平面图。
  标准:转送的材料应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转送材料。
  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并发转送人受理单。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转送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绿地率指标满足相应规定[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
  2.居住区、小区方案满足人均公共绿地指标[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公园设计规范》(建标〔1992〕384号)];
  3.绿地率虽达不到规定,但已充分挖掘潜力进行规划且绿地布局合理[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十六条];
  4.与交通、消防等其他专业规划要求无矛盾;
  5.对建设用地内现状古树名木、大树满足保护规定[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京政发〔2001〕75号)]。
  本岗位负责人:规划建设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对申报图纸材料需核实的,要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
  2.综合申报材料,按照审核标准提出审核意见稿,签署姓名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内。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规划建设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依据进行复审,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将复审意见填入审核意见书复审意见栏,并签署姓名。
  同意审核意见的,转审定人员。
  与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与审核人员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规划建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依据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与审核、复审人员及时沟通情况,听取建议,将审定意见填写在审定意见栏中,并签署姓名。
  符合标准的,作出审定决定,正式打印审核意见书转受理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审定,将理由填写在审定意见栏中,签署姓名,待与审核、审定人员统一意见后正式打印审核意见书,转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核发
  标准:审核意见书文号及归档文号相符。
  本岗位责任人:规划建设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要求进行核发。
  审核完毕的,正式打印审核意见书并在审核意见书及附图上加盖公章,转受理人员。
  需修改的,将修改意见书及理由转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六、转送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转送北京市规划委或区(县)规划分局审核结果,并在台帐上留下收件人签名。
  时限:1个工作日。

  附件2: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园林局属行政许可及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重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追究责任按照下列方式单处或并处:
  (一)责令做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奖金;
  (四)责令向相对人赔礼道歉;
  (五)行政告诫;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
  (七)责令引咎辞职;
  (八)给予纪律处分。
  追究责任应当根据行政过错程序予以适用。行政过错按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大小分为一般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北京市园林局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处室以及管理相对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北京市园林局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处室以及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北京市园林局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处室以及管理相对人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后果,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责任追究的适用:
  (一)对于一般过错的责任人,单独或合并给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二)对于严重过错的责任人,符合《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的,按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视情况可单独或合并给予本条第一款(三)、(四)、(六)项行政处理;
  (三)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或责令引咎辞职行政处理,或者给予行政撤职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条第一款第(一)、(四)、(六)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合并给予本条第一款第(三)、(四)、(六)项行政处分。
  第五条 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擅自扩大审批范围,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多次发生严重过错或者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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