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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7.企业业绩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竣工验收单、图片);
  8.施工规范及管理制度。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有效、规范;
  2.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和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局企业办公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后,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情况一:
  二级以下(含二级企业)资质
  五、核发
  标准:
  1.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规范;
  2.核发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负责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核发,制发许可文书。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核发《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转受理人员。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六、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情况二:
  一级企业资质
  五、上报
  工作标准:申报材料及项目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上报建设部。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上报。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0.5个工作日。
  六、核发
  本岗位负责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工作标准: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核发。
  对获得建设部批准的,核发《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转受理人员。
  对未获得建设部批准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0.5个工作日。
  七、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设规模等);
  2.经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3.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或区县风景名胜主管部门意见。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符合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要求;
  3.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4.如需举行听证的,举行听证。
  本岗位责任人:风景名胜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风景名胜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于8日内主持召开专项业务办公会,并形成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
  五、核发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风景名胜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核发,制发许可文书。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六、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合并事项)



  内部征求意见项目名称:达不到绿化用地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的批准
  内部征求意见项目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16条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内部征求意见项目期限:20个工作日
  内部征求意见项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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