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园调整方案。
本岗位负责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或个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拟建项目的位置与绿地的关系,正确把握对所报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留、保情况。如需听证的,举行听证。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上报
工作标准:
1.北京市园林局改变公园用地性质审核意见书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
2.申报材料及项目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上报北京市政府。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上报。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2个工作日。
六、核发
工作标准:
1.北京市政府对我局上报的改变公园用地性质请示的审批意见;
2.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改变公园用地性质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制发许可文书。
对已获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核发改变公园用地性质许可证,转受理人员。
对未获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七、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的审批
许可依据:《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
15条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园林局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避让保护古树名木的详细地点;申请树种、规格、数量、标牌号、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古树名木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含具体避让保护方案)。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凡申请避让保护古树名木的申请人必须按申请书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字迹清楚;
3.树种、规格、数量、标牌号依次排列。每株古树名木只填一格。
本岗位负责人:监督检查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或个人,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拟建设项目的位置与避让保护古树名木的关系,正确把握古树名木避让和保护的详细情况。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检查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核发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检查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
对审定通过的,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上加盖公章,并核发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证,转受理人员。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六、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
许可依据:1.《
城市绿化条例》第
16条
2.《关于印发〈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书面及电子版本材料);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代表、经济技术负责人有关证件;
4.现有人员情况分析表(职称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及身份证原件);
5.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资产评估文件;
6.企业人员在职证明文件(劳动合同、三险文件、人才管理机构存档编号及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