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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上报
  工作标准:
  1.北京市园林局城市绿地改变使用性质审核意见书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
  2.申报材料及项目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上报北京市政府。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上报。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2个工作日。
  六、核发
  工作标准:
  1.北京市政府对我局上报的城市绿地改变使用性质请示的审批意见;
  2.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城市绿地改变使用性质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制发许可文书。
  对已获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核发公共绿地(含其他绿地)改变使用性质许可证,转受理人员。
  对未获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七、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验收(公园功能、形态等园林专业部分)
  许可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18条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验收申请表;
  2.公园总体规划方案及工程竣工图;
  3.公园绿化规划设计方案;
  4.公园所有者及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5.公园有关绿化、服务、园容卫生、秩序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规划属于公园用地范畴,公园用地范围明确;
  3.对公众开放,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
  4.有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负责人;
  5.绿地率70%以上,个别专类公园65%以上;
  6.具有《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的设施;
  7.原则上公园面积应当在一万平方米以上。
  本岗位负责人:公园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情况。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公园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核发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公园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
  对审定通过的,在审核意见书及附图上加盖公章,并颁发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转受理人员。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六、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调整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性质的批准
  许可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11条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园林局调整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性质申请书;
  2.北京市园林局绿地指标审核签图意见;
  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项目工程占用绿地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占用绿地的面积及准确位置;
  5.公园调整方案。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绿化面积的填写:
  (1)“已绿化面积”是指已经绿化现有的绿化面积。
  “已绿化面积百分比”指:已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
  (2)“砍伐移植后的绿化面积”是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伐移树木的绿化面积之差。
  “砍伐移植后绿化面积百分比”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伐移树木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
  (3)“规划绿化面积”指申请单位在规划中预留但尚未绿化的面积。
  “规划绿化面积百分比”指:规划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3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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