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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4.绿化面积的填写:
  (1)“已绿化面积”是指已经绿化现有的绿化面积。
  “已绿化面积百分比”指:已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
  (2)“砍伐移植后的绿化面积”是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移伐树木的绿化面积之差。
  “砍伐移植后绿化面积百分比”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移伐树木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
  (3)“规划绿化面积”指申请单位在规划中预留但尚未绿化的面积。
  “规划绿化面积百分比”指:规划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3条第1款]。
  本岗位负责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或个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拟建项目的位置与树木的关系,正确把握对所报树木的移、伐、留、保情况。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情况一:
  10株(含10株)以内树木移植和砍伐
  五、核发
  工作标准:
  1.北京市园林局树木移植和砍伐审核意见书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
  2.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树木移植和砍伐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制发许可文书。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开据北京市园林局树木移植和砍伐许可证,转受理人员。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六、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情况二:
  10株以上树木移植和砍伐
  五、上报
  工作标准:
  1.北京市园林局树木移植和砍伐审核意见书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
  2.申报材料及项目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上报北京市政府。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上报。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0.5个工作日。
  六、核发
  工作标准:
  1.北京市园林局树木移植和砍伐许可意见书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
  2.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树木移植和砍伐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制发许可文书。
  对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开据北京市园林局树木移植和砍伐许可证,转受理人员。
  对北京市政府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0.5个工作日。
  七、送达
  岗位责任部门: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
  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名称:市政公用工程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许可
  许可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25条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园林局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申请书;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项目工程需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土地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占用公园绿地的面积及准确位置。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或个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拟建项目的位置与绿地的关系,正确把握对所报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土地的确切情况。如需听证的,举行听证。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中止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上报
  工作标准:
  1.北京市园林局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土地审核意见书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
  2.申报材料及项目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城市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上报北京市政府。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上报。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2个工作日。
  六、核发
  工作标准:
  1.北京市政府对我局上报的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土地请示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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