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文件的通知[失效]

  本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建设部备案。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依据本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危旧房改造计划、环境整治计划等制定。
  未列入拆迁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凡房屋拆迁中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项目或区县,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及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区(县)上一年度9月底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所有项目,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城镇居民和农民户数低于拆迁城镇居民和农民总量50%的,核减区(县)本年度拆迁计划;
  (二)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城镇居民和农民户数低于项目应拆迁城镇居民和农民总量50%的,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及该项目的后期工程,不再安排拆迁计划;
  (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涉及的城镇居民和农民户数占本区(县)拆迁城镇居民和农民总户数比例超过5%的,核减区(县)本年度拆迁计划;
  (四)发生重大违法拆迁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核减区(县)本年度拆迁计划。
  此外,凡上一年度涉及居民回迁的危改项目逾期回迁情况严重的,核减区(县)本年度危改拆迁计划。
  三、严格执行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
  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立项、规划、用地等前期手续不全,补偿资金或者安置用房准备不足的项目,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一些工期紧迫的重大工程,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快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确保拆迁前各项手续齐全。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房屋拆迁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程序执行拆迁公示、评估、听证、裁决等各项规定,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及对估价、裁决等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引导其通过正常法定渠道解决拆迁纠纷。要慎重组织强制拆迁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缜密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要严肃查处不依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居民房屋的违法行为,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严禁采取断水、断电等手段强迫被拆迁户搬迁。
  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选择确定房屋拆迁、评估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社会影响较广、规模较大的其他项目,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屋拆迁、评估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市建委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