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9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促进本市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抓紧编制拆迁规划和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由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市政管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文物局等部门,建立本市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编制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建委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本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2005年至2010年)应于2004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建设部备案。制定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以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量力而行。同时,还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