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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通知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并确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三、切实保障行政许可实施经费
  认真做好实施经费保障,是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基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收取费用。各种证、照、表、册的工本费要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作出相应安排。依法应收取费用的,要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绝不允许乱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
  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检查
  为切实推进全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进行行政许可法执法大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
  自查阶段安排在8月20日至9月10日期间进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行政许可法宣传、学习、培训和实施情况,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清理及公布情况,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情况,实施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情况、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擅自收取行政许可费用情况以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进行自查。
  各地、各部门要在9月10日前将自查书面材料报送有关政府法制机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市、区)政府报隶属的地、州、市政府(行署)法制机构。地、州、市、县政府(行署)所属部门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各县(市、区)所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
  (二)重点检查阶段
  重点检查阶段安排在9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进行。在各地、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政府将组织9个检查组,由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同志带队,赴各地、各部门进行抽查,请新闻媒体派员参加。对检查中发现的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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