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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通知

  (一)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须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制度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三)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行政机关必须将法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行政许可的办公场所公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四)告知承诺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机关要告知申请人某一项行政许可应公示的内容,行政机关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办理时限承诺,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或限期补正,并说明理由。
  (五)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之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公告听证时间和地点,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据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电子政务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行政许可的电子政务制度,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七)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设定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将意见或建议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八)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要抓紧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要着重抓好行政许可前的审查和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要主动接受各方面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对许可管理和许可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要加强对许可事项的事后跟踪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许可监督机制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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