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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贯彻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主管部门落实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三)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各级政府要把民办幼儿园纳入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统筹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的发展,以多种形式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积极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招生、教师管理与培训、学校管理、创建等级幼儿园等各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督与管理,引导民办幼儿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家长、投资者的利益;对办学成效优异的民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资助和奖励;对企业和个人投资举办民办幼儿园,可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偿还能力的幼儿园贷款,可视情况由政府给予部分贴息补助。
  (四)积极支持公办幼儿园举办民办幼儿园。公办一级幼儿园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可按照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经营管理独立、教育教学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品牌效应,采取多种方式独立举办或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
  (五)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班)收费标准应根据办园水平和生均培养成本、政府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省级有关规定由各地、州、市教育、财政、发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并认真执行。民办幼儿园(班)的教育收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制定标准,报批准办学机关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六)全面落实幼儿园办园自主权,激发幼儿园活力,引导幼儿园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公办幼儿园逐步实行园领导聘任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年薪制。幼儿园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严把幼儿教师“入口关”。由各幼儿园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教职工聘任制,实行“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任”。对改革中落聘的教职工,可通过内部转岗、培训上岗、面向社会跨行业和由当地人事部门实行人事代理等渠道进行分流,妥善解决教师的安置问题。
  (七)深化公办幼儿园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教职工职业道德修养和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待遇的主要依据。实行优教优酬、多劳多得,收入分配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建立优秀教师和优秀教学管理成果奖励制度。
  (八)按程序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办幼儿园享有招生自主权,实行幼儿园和学生双向选择。幼儿园有努力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的责任;有保障园内师生安全的责任。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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