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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贯彻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贯彻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6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
  省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妇儿工委、妇联《关于贯彻<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省妇儿工委、省妇联 二00四年六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从今年起到2008年,我省幼儿教育改革要以实现《意见》提出的总目标为努力方向。到2008年,全省城镇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2000年前已实现“普九”的县(市、区),到2008年,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80%。9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2000年尚未“普九”的县(市、区),到2008年,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0%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大多数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把幼儿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到2008年的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规划。
  二、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步伐,促进幼儿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一)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和分工,建立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各部门(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检查督办制度。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可由教育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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