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全面排查、整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省政府每半年组织1次安全大检查或专项督察,地州市政府(行署)每季度至少要组织1次综合检查,县(市、区)政府每月至少要组织1次综合检查,乡(镇)政府、办事处每月至少要组织2次综合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搞好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工作,加强对省、地、县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整改监控工作。要按照事有专管、人有专责的要求,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的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监控、整改责任制度。
三、完善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9.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并纳入每年的地方财政预算。要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足部分据实列支,计入生产成本。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10.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组织生产和施工。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以及《
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危险性行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从事相关职业。各级发改委、经委应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批复文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1.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危险性行业和事故高发行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道路公共交通客运的单位和个体户必须按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所交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处理。风险抵押金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12.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实行与企业安全业绩挂钩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等政策措施,激励企业积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
13.建立省地县三级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黄牌警示制度。省、地、县三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黄牌警示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对发生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多发地区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示,对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政府领导,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问责制度和黄牌警示制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报省政府发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