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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伤亡事故控制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进行统一部署。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度。各级政府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常务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每年要对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至少开展一次调查研究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分管领导每季度要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亲自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地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5.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级政府要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审查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单位和违法人员,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坚决关闭取缔,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坚决处罚,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的罚没收入要统一上缴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加强管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加大对违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处理结果跟踪监督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和经营单位。凡县(市、区)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的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要依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评价工作,依法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
  7.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全省所有工矿商贸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和交通运输企业都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和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各类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制定具体方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一法三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抓好评优和总结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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